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是这两部法律实施30多年来首次大修。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支柱性的两部法律,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认和巩固了多年来的司法改革成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撑。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这两部法律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两部法律完善了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包括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很多都是司法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比如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和最高检一直都在做,但法律没有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各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效力也有不同认识。此次在法律中作了规定,确定了法律效力,有助于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童卫东说,这次法律还完善了检察建议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检察建议,也是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支持与完善。
两部法律修改的重点是完善了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建立起符合司法机关特点和司法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确认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完善了司法权的运行机制。童卫东介绍,两部法律分别规定,在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在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员额较少的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通过扁平化的管理,围绕着以审判为中心,优化法院、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